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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2-084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营业范围的说明 因公司业务范围拓展、产品品类增加,为进一步压实业务、规避经营风险,特申请对公司经营范围做变更及增加调整,详细如下: 变更前: 厨房家具、厨房装饰工程施工,橱柜配件、装饰材料的销售与安装;厨房用品、厨房电器、净水设备及净水器、小家电、燃气具及燃气灶、卫浴用品与卫浴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与维修;家具、木门、防火门、衣帽间、卫浴柜、居家饰品的制造、销售及安装;家居以及厨房的整体设计及安装;品牌加盟服务;房屋租赁。 变更后: 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地板制造;地板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楼梯制造;楼梯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木材加工;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卫生洁具研发;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灯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燃气器具生产;电子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 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应的条款 鉴于前述公司变更营业范围的相关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请见附件《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公司本次经营范围变更不涉及公司实际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的变化,对公司业绩无影响。具体经营范围表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本次变更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宜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附件:《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拟) 章节 方 章节 内容 内容 条目 式 条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是:家具制造;家 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 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 服务;地板制造;地板销售;门窗 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 工程施工;楼梯制造;楼梯销售; 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木材加工; 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厨 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 房家具、厨房装饰工程施工,橱 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 柜配件、装饰材料的销售与安 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电力家用器 装;厨房用品、厨房电器、净水 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 设备及净水器、小家电、燃气具 卫生洁具研发;卫生洁具制造; 第十三 及燃气灶、卫浴用品与卫浴电器 修 第十三 卫生洁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 条 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与维 订 条 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修;家具、木门、防火门、衣帽 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 间、卫浴柜、居家饰品的制造、 售;日用品销售;灯具销售;互联 销售及安装;家居以及厨房的整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体设计及安装;品牌加盟服务; 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 房屋租赁。 零售;燃气器具生产;电子产品 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会议 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咨询策划服务;住房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修 第二十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订 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第二十 发行股份; 修 第二十 发行股份; 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订 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第二十 修 第二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九条 订 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承担连带责任。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三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修 第三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五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订 五条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在公司发行证券过程 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 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 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本条的限制。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第四十 修 第四十 资计划; 资计划; 条 订 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修改本章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定的担保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事项; 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工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和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第四十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修 第四十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订 一条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其他地点。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其他地点。第四十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修 第四十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四条 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订 四条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 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第四十 案。 修 第四十 案。 九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订 九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应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当充分、完整披露。拟讨论的事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限;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案,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应 理由; 当充分、完整披露。拟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意见及理由; 司的股东;第五十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修 第五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五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订 五条 股权登记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号码。 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权登记日;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号码。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第七十 修 第七十 决权。 决权。 八条 订 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 的股份总数。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予以配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中应当充分披 大会决议的公告中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 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第七十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修 第七十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 九条 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订 九条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声 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明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 关联关系; 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 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 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 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 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 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载入会议记录。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 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议无效,重新表决。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 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 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 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 载入会议记录。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列方式: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方式提名;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第八十 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修 第八十 如下: 二条 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独立 订 二条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 件的要求进行。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下 选举; 列机构和人员提名: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 (一)公司监事会以形成决议的 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 方式提名; 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提案 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事的人数。 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工民主选举产生。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 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 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 的表决权。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况。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 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本情况。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或股东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董事会中的比例。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 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 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 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 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 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数及本章程规定决 定董事、监事人选。 (五)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 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 所得票数多者当选。再次投票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期另行 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 人相关程序。 (六)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 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第八十 修 第八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九条 订 九条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民事行为能力;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民事行为能力;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年;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 年;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 修 第九十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条 订 五条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到期未清偿; 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政处罚; 到期未清偿; (七)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 (六)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政处罚;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七)3 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规定的其他内容。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 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修 第一百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零六条 长 1 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订 零六条 长 1 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下设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 事应占 1/2 以上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员会的运作。 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司承担。 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修 第一百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零七条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订 零七条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项;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 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董事会在 (一)董事会有权对公司下述购 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下列交易进行审查: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 董事会批准上述交易(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第一百 除外)权限如下: 修 第一百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一十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订 一十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 的资产总额的 10%以上但不满 作出决议。公司上述交易达到以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批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超过 1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 额超过 10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 万元;公司的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公司对外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且反担保的提供方需具有实际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承担能力。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 算数据。下: (二)公司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必须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及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外)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股东大会审议。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万元;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总裁审批。(四)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五)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六)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易,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七)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董事会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字。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 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 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 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 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 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 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 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 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第一百 修 第一百 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 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二十条 订 二十条 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 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 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 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 的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 的投票权。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 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 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 人数,并且以前述方式送达公 人数,并且以前述方式送达公 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 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 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 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 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 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 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 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 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 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 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修二十八 权: 二十八 权: 订 条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会报告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第一百 第一百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修 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十七 三十七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订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条 条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和经营等状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第一百 第一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修三十八 三十八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订 条 条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百 第一百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修四十三 四十三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真实、准确、完整。 订 条 条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第一百 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定期会 第一百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修四十九 议为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为 四十九 事会会议。 订 条 召开前 5 日。 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事通过。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百 第一百 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修五十五 五十五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订 条 条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进行编制。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第一百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第一百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修六十三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六十三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订 条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条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第十章 通知 第十章 通知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第一百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及上海 第一百 修 报》《中国证券报》等及上海证七十五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七十五 订 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条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条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关键词: 志邦家居: 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